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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资深交通事故律师电话咨询案件代理

信息编号:1127705 发布时间:2018-06-15 16:40:16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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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发生交通事故后,我们的肇事者本应主动抢救伤者,并报警处理,但是,在实践中,有许多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,往往都会去选择逃跑,那么,我们如果不幸遇到对方交通肇事逃逸,我们应该如何是好呢?下面,随小编一起来阅读提供的方法吧。

遇到对方逃逸,当事人应当可以、并力求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以下几种特征并及时报警:

1)车辆的型号。如:小客车、吉普车、旅行车、大客车、大货车、小货车等。

2)车辆的颜色。如:红色、绿色、白色、黑色、黄色等。

3)车辆号牌。包括:颜色(如:小客车为蓝色,大客车为黄色)、号码(*记全,无法记全也应当记住其中前面或后面的两个数字)。

4)车辆的其他主要特征。如:车身上的图案、文字;有无装载物,装载物的名称等。

5)逃逸者本人的主要特征。如:身高、体态(胖瘦)、年岁(青年、中年、老年或约多少岁)、长相(身体外露的部位是否有疤痕、纹身、黑痣等)、衣着等。

 

后虽未离开现场,但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的造成伤害应负法律责任,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协助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后弃车逃离现场,且外逃多年,无视受害人的损失,这显然是“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”,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。*,从刑事立法的本意和目的来说,刑法的任务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,而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。对犯罪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、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,就应该严惩。本案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后,无视被害人的损失和法律的存在,在公安机关下达拘留手续仍外逃多年,给受害人的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,理应受到惩罚。 第二,综合整个案情,张某明知自己造成“一人死亡、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”而长期在外,逃避法律追究,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。可见,张某完全是为了“逃避法律的追究”而离开,确实是故意逃逸。第三,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“逃逸”,更能有效地遏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发生,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一种警示。同时,也能唤起交通事故行为人的良知,维护社会的和谐问题,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